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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增值税

2016年09月16日 编辑:俞何衍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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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意见明确,我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探索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

  我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个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增值税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我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视情况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我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我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引导城镇居民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市场导向、梯度保障、动态调整、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的准入条件、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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