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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指标一次下达可先用50%

2016年10月02日 编辑:李昌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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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办法将以往年度计划指标分3次下达改为每年一次性下达;同时办法强调,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监督考核,她说,这次修订同时要求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突出了维护群众权益在计划执行考核结果中的运用。

  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管理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办法最早施行于1999年,2004年、2006年曾做过两次修订,此次是第三次修订。

  根据办法,所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办法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0%预先安排使用。

  根据办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增减挂钩指标纳入计划管理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即用地的计划指标管制。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每年有六七百万亩左右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随着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土地计划管理亟待调整。同时,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与发改委联合下达地方的计划指标体系中,已经明确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纳入了计划管理。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十二五”期间,全国安排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604万亩,占同期土地计划安排总量的11.69%,今后还将继续加大。这部分存量用地计划指标在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还缺少法规规章依据。

  魏莉华表示,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增量和存量用地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将有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年度计划指标一次性下达

  修订后的办法改革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测算方法,实行3年滚动编制、分年度下达。魏莉华说,这样规定即突出强调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规划管控、固定资产投资、节约集约用地、人口转移等因素,同时,可以测算未来3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

  她表示,各地可按照年度间相对平衡原则,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安排建议,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确定,确保计划安排控制在规划确定的控制规模内。

  “此次修订,将以往年度计划指标年初、年中、年末分3次下达,改为每年一次性下达,减少了年度计划指标调整的频率。”魏莉华说,为了解决每年计划指标下达的时间相对滞后、与地方实际用地需求存在一定程度不匹配的问题,办法明确提出,在计划指标下达前,各地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50%预先安排使用。另外,对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可以在3年内结转使用,这就增强了地方使用计划指标的灵活性。

  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监督考核

  魏莉华介绍说,为了进一步规范灾害用地指标用地管理,办法明确,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行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针对一些重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淹没区占地面积大,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占用土地计划量大,但长期以来没有明确规定,给计划执行带来较大压力的问题,魏莉华说,为了缓解计划执行压力,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淹没区不占用土地计划。

  魏莉华说,新修订的办法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监督考核。以往,计划指标管理更加注重下达,对后续的跟踪和监督力度不够。这次修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后续监管,将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以及农村宅基地指标保障情况一并纳入考核,健全了计划执行考核体系。

  魏莉华认为,这次修订同时要求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突出了维护群众权益在计划执行考核结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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