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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户口登记管理出新规 买房人可申请强迁

2016年11月05日 编辑:夏天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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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记者发现,规定内亮点颇多,像以往买了二手房但原房主户口不迁走买主无奈,新规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经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另外,规定还对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公民姓名登记变更有了新举措。

  亮点一: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台

  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

  简化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可以凭有关材料,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放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规定》第五章户口迁移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部分明确,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亮点二:明确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的落户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特大城市,可以对上述人员的年龄做出规定,但不得低于35周岁。

  亮点三:明确弃婴(儿)等部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收养人员户口登记问题。《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政策。《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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