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公共配套设施须与住房项目一期同步建成
2016年01月12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荔枝房产
从下月1日起,我市分期开发住房项目必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将必须与项目一期同步建成。根据市政府日前公布的《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办法》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基础设施。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办法》要求,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如果住房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必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于一期建成。公共配套设施竣工并经法定单项验收合格并齐全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接收单位移交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环卫、非经营性社会服务以及公交场站等设施。所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属房屋建筑的,应当是具备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永久性功能并可入驻的简单装潢房屋。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15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必备材料,配合接收单位依法办理权属、资产登记,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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