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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江苏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06月25日 编辑:荔枝房产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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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月 23 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下发通知,从 7 月 1 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 6 月底前的 19935 元下调为 16842 元,下限将由 3125 元调整为 3368 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 7.7%。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江苏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和 60% 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偏高,广大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对此一直有反响。

  从今年 7 月 1 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将统一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也就是在确定上下限标准时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也考虑在内了,这样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将比用原来办法确定的上下限标准低 20% 左右。

  为什么今年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会下降?

  今年 6 月底前,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从今年 7 月 1 日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就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首次下调。据测算,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办法,全省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一年企业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15 亿元左右、个人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7 亿元左右。

  今年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什么会增长?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实施方案首次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办法作了统一调整,为降低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事实上,为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江苏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已从 2017 年起先行对下限标准确定办法作了调整。2017 年和 2018 年,江苏探索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确定实行双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上限标准仍沿用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因此,在两年前江苏就已经先行把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降下来了。

  今年,江苏又按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更大口径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又比前两年计算方法略有下降。从公布数据上看,下限标准将由 3125 元调整为 3368 元,这是因为职工工资在正常增长,但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仅为 7.7%,低于 2018 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也低于 2018 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今年江苏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略高于浙江,这是因为江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高于浙江。全省按照下限缴费的企业,综合考虑降费率和调基数因素,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仍比上年下降 1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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