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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地产优惠政策到期 称将延续执行

2015年08月25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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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可以依旧按规定享受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8月19日厦门当地媒体报道称,厦门市地税局透露,根据厦门市近期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273号)要求,厦门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2014年的规定。

2014年8月15日,厦门市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政策有效期为一年,文件规定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三方面。

上述《实施意见》显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可以依旧按规定享受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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