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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

2015年08月25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凤凰房产南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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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要求,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4日

【凤凰独家解读】:

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借款人利差补贴。

 

【南京房地产建设开发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解读】

1、今年以来楼市持续回暖,加上公积金贷款条件放松,导致公积金贷款规模不断攀升,致使余额紧张,出台商业贴息贷款方案,事出有因,有客观条件的原因,不得已而为之。

2、公积金商业贴息贷款,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公积金余额不足对买房人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影响,把影响降到几乎没有,体现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买房人全力支持的意图,也充分发挥了公积金支持居民买房的自身职能。

3、新政也体现出对当前楼市的呵护与支持,希望公积金继续发挥支持刚需买房、维护市场平稳的作用,减少市场波动,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供需实际情况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在贷款银行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金融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五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公转商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第七条 管理中心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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