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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推居民住宅地震巨灾险 最高可赔百万

2016年05月18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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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步骤

  结合当前实际,拟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以《条例》出台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条例》出台前,面向城乡居民销售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承担保险责任,提供理赔服务。同时,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允许保险公司提取专项准备金,实现跨年积累,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如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户管理。总结评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测算次年保费规模,进一步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产品、服务和运行等。

  这一阶段,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农房保险等扩大地震风险保障覆盖面,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现有效衔接。同时,研究推出适用现有农房保险、地方巨灾保险试点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以上业务逐步纳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第二阶段。

  《条例》出台后,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架构。测算历史运营数据,优化损失分层方案,提高保障能力,在《条例》的指引下,不断完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

  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是世界各国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各项措施落实的关键。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需加快出台《条例》,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

  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合作,为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管理,由保监会、财政部牵头相关部门设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地震等灾害数据共享,提升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制定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运行初期,由财政部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实现准备金跨期积累、跨区统筹。暂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门账户代为管理。

  (四)鼓励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为提高民众购买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实现分散风险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五)通过资源整合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鼓励风险集中的地方政府出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各类提高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模式,逐步扩大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借助政府相关体系资源提升保险行业查勘定损效率。建立巨灾保险数据库,提高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强化事前风险预防和事中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同时,加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利用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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