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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土地增值税 让您缴税"不纠结"

2015年11月17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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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提高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走上兼并重组之路。在此过程中,由原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引发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正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前不久,高新区一家研发企业就碰到了类似的问题。

  这家公司年初与区内一家生产企业兼并,并接收了其土地和房屋。公司王总记得很清楚,当时接收这些资产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可当他今年下半年想转让公司的一部分土地和房产时,中介机构做的销售方案中却包括了一笔不菲的土地增值税费用。王总有点吃不准了,只好亲自到高新地税咨询。

  听完王总的叙说,地税工作人员解释:“贵公司兼并时不缴土地增值税没有问题,对外转让土地和房产时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也是对的!”看着困惑的王总,地税人员给他递上了一份文件,并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

  原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或者是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兼并重组结束后,企业将房产、土地对外转让则应当依法正常缴纳土地增值税。

  听完税务人员的详细解释,王总这才恍然大悟,他由衷地说:“为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国家给予的优惠幅度很大啊!”

  公共租赁住房:可减免土地增值税

  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所以不少人对公共住房租赁如何减免土地增值税不是太清楚。

  王经理是六合区某公司的负责人,他在申报土地增值税的时候遇到了疑惑。他们单位闲置一栋办公楼,近期与政府签订了相关收购协议,将此栋办公楼作为住房困难人群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此项住房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而且是符合政府规定的在计划之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王经理听说,这种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是有优惠政策的,因此来六合地税局办税厅进行咨询。

  六合地税局纳税服务厅的值班长接待了王经理,向其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此,若王经理所在公司的此项转让行为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税减免的条件,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王经理听了非常开心:“国家的政策真是好,为我省了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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