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长市国土房产局被指办“一房两卖”手续
付清了购房款,最后却是一场空;备案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别人却办理了房产证;与合法公司签订的合同,法院判决有效但无法履行……这一系列怪事就发生在合肥市民沈培永身上。
“真金白银”换来“空中楼阁”
安徽省滁州市下辖的天长市,被称为“安徽的东大门”,属南京一小时都市圈内的县级市。沈培永遇到的“怪事”,就发生在这里。
根据沈培永描述,2011年10月,他购买了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开发建设的凯悦大厦营业房16套、住房10套,耗资近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2012年4月26日前,天缘公司应交付房屋。
沈培永告诉记者,当时,他检查了天缘公司《天长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日期显示为2011年10月26日。随后,沈培永放心地将房款支付给天缘公司,并拿到天缘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
沈培永本以为没有了后顾之忧,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天缘公司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
“我多次从合肥去天长问询”,沈培永回忆道,“有一次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只有4层,但是开发商卖给我501、502,这岂不是‘空中楼阁’?”
发现问题后,沈培永立即找到了天缘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卫国解决,随后,退款的进展也算是顺利,沈培永当时觉得,自己躲过了一劫。但天缘公司拖延房屋交付时间,又让他心生忧虑。
2013年年初,沈培永得知薛卫国已被公安机关控制,遂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缘公司,要求天缘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条件交付其所购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
“诉讼时,我才知道这些房子被‘一房两卖’了。”沈培永说,天缘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说明,证明了这些房屋已出售给了其他购房者。
沈培永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8日作出的(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90号判决书确认,沈培永对其与天缘公司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的主张成立。然而,这份判决书同时显示,“因天缘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并已实际交付,且亦将部分房屋设定了抵押权”,已无法向沈培永履行义务,故对沈培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3月,我正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政府部门却将我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办理给他人。”沈培永说,“可是据我了解,他们并没有登记备案。”
天长市国土房产局承认“违规”
“房屋已经给别人办理了房产证,再诉讼就没有意义了。”沈培永表示,于是他撤诉了。
“实践过程中,登记备案的作用就相当于把这套房子‘锁死’,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长期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燕薪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道。
“我签了合同,交了房款,在你们国土房产局备了案,你们凭什么给其他人办理了房产证?”气愤的沈培永希望得到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产局”)的合理解释。
沈培永买的房产到底又卖给了谁?
(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90号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16日,天缘房产公司与案外人黄某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单价6900元将涉案4号营业房出售给黄某某 ……2006年11月9日,天缘房产公司以工程款抵房款方式将18、19号营业房出售给案外人陈某……2007年4月17日,天缘房产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单价1473元将涉案201室住宅房出售给张某。”
该判决书还显示,2010年12月30日,天缘房产公司除13、16、17号三间营业房外,已向上述购房户开具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发票。之后,天缘房产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全部交付给上述购房户,上述购房户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使用至今。
当问及为何沈培永在房屋已交付给他人的情况下能备案,这些购房户在无备案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证是否合规、是否属于“突击办理”时,天长市国土房产局法制办主任郭宣彤坦言:“是突击办理”。他随后解释道,此举是因为这些人拿不到房产证而信访,“2013年下半年,老百姓(同样是被天缘公司“一房两卖”的老百姓——记者注)上访,堵大门,后来政府成立小组进行调查,认为应该为老百姓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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