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教育部: 教育资源不均衡地区稳妥多校划片

2016年03月22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南京晨报
分享到: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21日召开的全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现场会上表示,针对当前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科学做好划片工作。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开展多校划片。

  他说,科学做好划片工作,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要积极通过单校划片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的要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开展多校划片。此外,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还包括:严控特殊招生比例,各区(县)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在“两为主、两纳入”政策基础上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等等。

  据介绍,2015年,一些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如,北京市小学就近入学比例已达到94.06%,全市初中就近入学比例达到90.55%,免试就近入学比例稳步提升。

  就近入学,不意味直线距离最近

  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昨二审维持原判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民顾先生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女儿今年上一年级。顾先生认为,所住小区南门不远,就是一所小学,新城北小,但是他的女儿没有被分到这所学校读书,却划到了离家一两公里远的南湖三小。

  顾先生觉得建邺区教育局这样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原则,以女儿名义将区教育局告上法院。去年9月7日,这起案件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建邺区教育局提出,学区的划分要考虑很多因素,除了距离远近,还有全区学校分布等情况,而且“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建邺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区教育局学区划分并不违法,但在今后工作中应追求最大合理性,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判决后,顾先生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顾先生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建邺区教育局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尤其是他家所在周边小区和小学施教区的事实;没有认定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具体事实,两次会议不公开透明,参会人员没有代表性,划分施教区草案也未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故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顾先生同时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在划分学区时所考量的因素,没有明确的适用位阶;将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昨日庭审中,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辩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学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判决驳回顾先生的上诉。

  连线法官

  1

  涉案施教区的划分行为是否听取了社会公众意见?

  调查讨论论证后已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融创中国
  • 龙湖地产
  • 恒大集团
  • 万科地产
  • 华润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