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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教育资源不均衡地区稳妥多校划片

2016年03月22日 编辑:张琳卿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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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学区听取意见是否足够“广泛”?程序是否合法?

  “广泛”不意味着“所有人”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摸底调查,且未能“广泛听取意见”,属程序违法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是其行政职权的对外委托,仅为事务性的数据采集工作,亦不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法律法规对于该类事项的委托并无限定性规定,故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顾某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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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入学”是否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

  “就近”和“最近”是两个概念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等因素,“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办案法官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关于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标应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建邺区教育局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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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教育部门还有哪些提升空间?

  学区划分还可以更完善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建邺区教育局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

  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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